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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图书馆章程

  •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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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xst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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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文化局

浠水县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浠水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浠水县图书馆,英文名称是Xi Shui Library。本馆是浠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浠水县清泉镇城北路1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浠水县文化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保存借阅读图书资料、文献信息开发服务及相关业务辅导。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浠水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浠水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地市、跨县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浠水县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 聘任馆长

  (三) 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浠水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 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 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 按规定参加本馆所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馆委会

十九  本馆实行集体决策制,重大事项和开支超过5000元的项目,须经馆委会讨论通过,由馆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馆委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六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五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七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三十八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浠水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