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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图书馆学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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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T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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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浠水县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性质:学会是浠水县图书资料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以图书馆学研究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全各级各类图书馆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团结浠水县图书资料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创造活跃的学术环境,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开展各种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图书馆学和情报学的发展,为繁荣浠水县图书情报事业,振兴浠水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浠水县民政局,并接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黄冈市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会址设在浠水县清泉镇城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8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图书馆学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

(二)积极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先进经验;

(三)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资料工作者继续教育,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

(五)对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图书资料工作者的意见;

(六)编辑出版有关专题学术资料;

(七)发展会员;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学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学会;

(三) 申请加入学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者;

2.大专以上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三年以上者;

3.从事图书资料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对图书馆学和图书资料工作有一定贡献者;

5.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 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系统的图书资料、情报单位;

2.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3.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获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获得学会的表彰和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学会活动,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2.优先获得技术咨询;

3.请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委派的工作;

(五)撰写学术论文;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七)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学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二)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三)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会员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在召开选举大会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现有会员的1/10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会员代表名单。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理事、监事。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五)主持召开学会年会,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和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会员;

(八)审议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浠水图书馆内。

第二十三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资料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监事一名,对学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学会档案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阅读推广委员会、未成年人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学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学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学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学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学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会财产及其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学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学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学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学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学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浠水”、“全”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十条 学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学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规定学会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四十二条 学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浠水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会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会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学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学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